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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述西方司法独立原则

作为一项政治思想原则,司法独立原则起源于三权分立学说,是三权分立的派生物。三权分立学说的产生,已经具有三百多年的历史。所谓三权分立,就是指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、司法权和行政权三个部分,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机关掌握和行使,这三个机关的法律地位互相平等、互不隶属、互相制衡。它明确规定司法权属于法院,规定司法机关是独立的机关,并同时规定共和国总统是司法机关独立的保障者。日本宪法规定,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,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约束。德国宪法规定,设立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,共同行使审判权,并按照司法独立原则进一步规定,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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